兰州市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14 17:49:09 来源:热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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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小麦、稻谷、玉米等)和成品粮(小麦粉、大米等)及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亚麻籽油、豆油等)。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其中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费用补贴等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绩效目标的编制、监控、自评等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县(区)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市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储备原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储存的库点计划,会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确定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粮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市级储备原粮由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货位应保持完好,卫生整洁无污染,符合储粮功能要求。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粮承储企业:

(一)在兰州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市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市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成品粮承储企业:

(一)在兰州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仓容达到市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储备原粮、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承储资格。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原粮承储企业: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成品粮承储企业: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际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0%。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兰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原粮承储企业: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市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作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成品粮承储企业: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粮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有违反上述情节及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取消承储资格。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原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原粮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等,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储备成品粮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

第二十七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轮 换

第二十八条 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市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三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市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三十一条 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和所属县区支行、办事机构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进行轮换,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的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储备成品粮采用动态轮换,常储常新。

(一)原粮小麦3—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稻谷3年;

(二)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三)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原粮,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原粮,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市级储备原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市级储备原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轮换期内,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择机轮换,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全部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竟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三十七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市级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完成轮换任务,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初验并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原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原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市级储备原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市级储备原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负面影响;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超过规定轮空期的市级储备原粮,超出期限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第六章 费 用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包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补贴、轮换价差补贴及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标准予以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保管、利息费用,并及时、足额兑付至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市级储备粮轮换、保管、利息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补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计划数量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补贴标准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核定、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月及时足额兑付至承储企业。

(一)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额和执行利率据实补贴;

(二)原粮费用补贴标准:保管费每年005元/斤、轮换费每年001元/斤;

(三)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市级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按照每年015元/斤,包干使用。费用包括:筹措成品粮购置款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人员经费、保管费、轮换费、损耗费、维修维护费、设备购置费等与成品粮储备相关的费用。

(四)市级储备油补贴标准:实行年度包干制,每年06元/斤。

第四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及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实行“当年审核,一年一补”的原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完成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对轮换价差亏损部分及竞价交易手续费据实补贴,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盈利部分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新增建立市级储备粮产生的竞价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根据交易平台支付标准据实补贴。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原粮轮换价差亏损和轮换出入库费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四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本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实行储备贷款与粮油库存值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利息费、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补贴等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瞒、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或执法记录仪影像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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